会议专题

從台灣著作權法變遷看未來兩岸契機

从英国1710年安娜法案(The Copyright Statute of Anne)首开对人类精神创作以法律加以保护,并奠定现代着作权法基石以降,著作权法已经堂堂迈入三百年.而在两岸之间,虽然著作权之发轫较欧美国家为晚,但是从晚清宣统二年(1910年)近代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也就是《大清著作权律》论之,著作权法亦已在中国存跡于百年之久.虽然一百年与三百年仍有差异,但是著作权律之实施,却已经颠覆过去中国不重视著作权,且权利意识淡泊的传统。通过分析台湾著作权法的权利保护方面,提出了透过ECFA平台来进一步推动两岸在著作权保护创作方面的合作,例如随着两岸关系的日益紧密,不只是台湾的文创产品与著作在大陆流行,大陆许多著作也已经纷纷抢滩台湾,因此在ECFA时代,两岸对于著作保护的需求势必会进一步提升。而在可预见的未来,虽然台湾尚未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但是由于两岸在发展文创产业与科技产业目标一致,著作权之保护在ECFA的平台架构下将会日趋重要,也必然会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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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