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知識財產保護合作協議談兩岸未來著作權法之發展
两个相互依赖的经济体之间当然有必要透过法律制度之安排,降低贸易冲突与摩擦,保障并促进双方的经济活动.此种法律制度之安排可以是方针式的经贸框架协定、特定的协定(例如投资保障协定),甚至是自由贸易协定,其法律上的效力也可以是从宣示性到有拘束力.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探讨ECFA协议与知财协议的内容、其对两岸著作权法发展可能会有的影响,并试着指出两岸著作权法合作的可能领域以及会遭遇的困难,供两岸人士后续讨论的探讨。
著作权法 经济合作架构协定 知识财产保护合作协议 两岸合作机制
劉孔中
中研院法律所籌備處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3-184
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