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原则与规则
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历久弥新的法律课题.半个世纪以来各种成果在取得若干经验的同时,也在民间文学艺术范围、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则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文章提出,应把不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事项、具有”准工业产权意义”的事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创造性部分、”思想”等公共领域要素排出保护范围;应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确定民间文学艺术制度的立法目的;把”激励创新”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二分法原则、集体性原则、传统性原则确定民间文学艺术制度的基本原则;把有关少数民族或其村寨确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将”独创性”、集体性、传统性确定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标准;务虚与务实相结合,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与保护期限.我国少数民族拥有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促进文化多样性、文化可持续发展和文化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文学艺术 知识产权 权利保护 立法规制
严永和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28-241
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