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由来与归宿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删除.修改后的这一条成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对这一法律条文的研究,指出这次修改表明我国接受WTO专家组的建议和入世承诺,从而消除了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相关公约著作权保护原则的不一致,也终止了美方的纠缠和就此再生事端。这次修改消除了我国学术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这一条款的争论,使学术理论与执法实践相统一,有利于实施著作权保护工作。

著作权法 禁止出版传播作品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宋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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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65

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