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视野下的”网络‘恶搞’视频短片”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虽然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系列“专有权利”,以保障其能够通过控制特定行为而获得经济报酬。但是,著作权立法的终极目的并非单纯地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文艺的繁荣和进步。因此,对“专有权利”的保护必须一与其他一系列广泛的社会政策相协调,与公众参与社会民主生活、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教育的自由相适应。结合对“恶搞”视频短片的定性衡量,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应当适当的放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把握。但这并不能违反基本的认定标准。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四个标准较好的把握了这一问题,但仍然可能无法全面的对具体案例进行恰当的适用。
著作权法 网络恶搞视频短片 权利保护 法律适用
宋学亮 朱玲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66-270
2010-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