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

本文首先介绍了人大监督是具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表现在》权力来源的权威性、监督对象的广泛性等,其次分析了人大监督司法权的现状和不足,监督条款过于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监督权难以行使;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权虚置等,然后指出、以个案为切入点,是人大监督司法权的重要途径,提出完善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思考,》转变观念,打破监督权“休眠”状态,实现人大监督从“像皮图章”到“法治钢印”的转变;建立专门的人大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等。

国家权力机关 司法权 监督机制 立法完善

张兆松 孔素静

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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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