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元朝判例法创制程序问题研究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判例法最为发达的时期.元朝的判例创制程序上由于元朝司法程序设置上的多样性与特殊性,让它的判例创制上最具特色.元代先例创制的程序较为复杂,若按先例形成的起动方式来分类,可以分为两类,即正常创制程序和特殊创制程序.正常创制程序指由地方相关司法机关在审理时发现问题上报上级判决而成为判例;特殊创制程序是指由监察部门,当时是御史台、行台和按察司等在检查案件时发现某一案判决存在问题时,提起改判等司法动议而导致先例的创制.从《元典章》具体个案来看,绝大部分判例是由正常程序产生,仅有少部分由特殊程序产生.元代司法运作中虽然形式上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是中书省,但实质上具体负责的是刑部.刑部负责全国重要案件的最终覆审和绝大多数法律疑问案件的判决.元代由于中央司法机关中没有设置唐宋时期的大理寺,所以刑部成为中央专门司法机关,拥有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和司法判决权.元朝虽然地方司法机关十分复杂,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一般司法机关与专门司法机关.专门司法机关专门负责某些类型案件.如蒙古人的案件由宗正府、佛教、道教等群体由宣政院、军人由奥鲁等部门审理.此外,还有各种专业人户,他们的管理机关拥有司法管辖权.

元朝 判例法 创制程序 司法适用

胡兴东

云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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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