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蒙古生态保护法
古代蒙古民族是游牧民族.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早在蒙古族习惯法时代,就非常重视草原的生态保护.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蒙古族奴隶主贵族和后来的封建统治者,继承、增补和发展了古来蒙古族的”约孙”(yu sun习惯法),把生态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它的主要内容:第一、保护草原、牧场.有了成文法以后,对破坏草场、坑镬草地者,有”诛其家”的法律规定;对失放草原荒火者,每一部法典、法规都有详细的处罚规定.第二、保护水资源.北方草原水资源奇缺.爱惜水,汲水时规定必须使用某种器皿.为防止水污染,禁止人们向水中溺尿,预防人、畜疫病的发生.第三、节约血液食物资源.规定宰食牲畜不许砍头,不使牲畜血液流出.第四、保护野生动物.无论蒙古族习惯法时期或是有了成文法之后,蒙古人围猎时,禁止射杀母畜、仔畜,对捕杀野生动物种类及围猎时间都有严格的规定,注意保持生态平衡,第五、保护树木.禁猎区,活树与枯树均不得砍伐.甚至不许折树枝,专门派了看护人员,命名为”得格”(dege).上述古代蒙古保护生态的法律规定,给我们以极大启示,也惊叹古代蒙古游牧文明的这一亮点,蒙古族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值得学习与借鉴.
生态保护法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蒙古族
盛明光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草原文化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
昆明
中文
139-148
201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