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阔台至蒙哥时期大蒙古国刑法制度研究
大蒙古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与中原农耕法律体系一致的诸法合体、民刑合一的传统法制特征.在向中原汉文化地区不断扩张的过程中,面对着草原游牧文化与中原农耕文化的冲突,蒙古统治者不得不逐步改变其政策和法令.成吉思汗的继承者们在传承《大扎撒》最高权威的同时,实施了死刑奏报制度、禁止连坐、禁止屠城、禁止撒花(行贿)、对贵族的处罚和独特的审判原则等具有长远历史意义的刑法制度.这也表现出草原法律文化在与中原法律文化融合的过程中得到了进步和发展.
刑法制度 审判原则 大蒙古国 文化融合
娜仁图雅 杨谦
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国际人类学与民族学联合会第十六届世界大会——游牧民族法律文化研究专题会
昆明
中文
256-272
201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