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的局限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以西方实证主义法律观和自然法理论为例
从晚清变法修律开始,西方法学以其强势急速地否定和取代了传统中国的法律学说.这首先是形势使然,同时又有其合理和进步性.但随着势移时迁,其局限性亦渐显现,其中西方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和自然法理论,在当代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和学说中一方面最具影响,一方面又是造成理论与历史和现实相脱节的重要原因.以此为例探讨西方法学在今日中国的局限,以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克服这一局限的价值.
西方法学 中国传统法律 文化价值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国内会议
浙江义乌
中文
117-128
2010-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