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新疆地方立法初探(1933-1949年)
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权之间的力量对比一直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地方立法在各地的不同程度的发展既是这种力量对比在法制领域内的表现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需要.僻处边陲的新疆省,地方立法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民国时期新疆的地方立法,是在国家立法框架之下的立法,同时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通过对1933年至1949年间的新疆地方立法进行历史回溯,同时以此为基础对民国时期新疆的地方立法做出初步探讨,指出新疆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法规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构成,地方立法在制度规范下有了一定的发展。地方立法在制度框架下相对完善与规范,这种完善与规范不仅体现在地方立法涉及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同时还体现在立法数量增多、法律形式多样以及形成相对稳定的立法机构或立法主体,同时已经具备了近代化的因素,突出表现于行政管理以及经济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
民国时期 地方立法 地域特色
白京兰
新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浙江义乌
中文
437-449
2010-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