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协同管制的城镇开发探索--以虺湖保护性发展规划为例
当前,我国的规划协同管制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其一是协同管制比较流于形式,公众的参与仅仅局限于“象征性”的参与的模式,实际操作性不强;其二是协同管制的程度较低,规划的编制仅反映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规划诉求,对其他群体的规划诉求反映较少;其三是往往在规划的最后环节,才进行协调与沟通,并未进行全过程的协同管制.本文将以协同理论为基础,探索城镇开发过程中规划与相关技术领域的协同,规划的不同层次之间的协同,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协同的问题.研究将基于规划协同的城镇开发模式,并以晋江市虺湖保护性发展规划及城市设计为例,阐述以市、镇、村,不同职能部门,以及不同利益主体为规划协同管制对象,构建协同管制平台的过程.
城镇开发 协同管制 公众参与 政府职能
刘斯捷 顾玄渊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内会议
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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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