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NSM规则对船舶安全和营运要求上建议修正《配员规则》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规则》)实施以来,适用该规则的500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的中小型船舶(以下简称”中小型船舶”)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工作存在有职不履、有责不循,或做而不记、记或缺漏的”两张皮”现象相当普遍.笔者分析认为,其根本原因是船长对体系在船上实施运行的监控不力所为,而导致船长监控不力的客观因素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简称《配员规则》)在对中小型船舶驾驶员的配备存在不足,致使船长必须参与日常的操作性工作而难以有效地履行管理船舶的职责所致,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为船舶配备足够的值班驾驶员.本文从相关法规赋予船长管理船舶的职责要求上指出了现行《配员规则》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修改《配员规则》,对适用NSM规则且连续航行时间超过8小时的中小型船舶应至少配备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1人的建议.
船舶工程 安全管理 监控体系
黄国隆 陈云生
湛江海事局,湛江,524001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156-163
2010-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