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还是自愿?--企业并购申报机制研究
围绕企业并购的强制申报机制和自愿申报机制的选择问题,本文从理论上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两种机制的优劣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竞争状况较好,反垄断机构审查成本较高、审查能力较弱、事后纵容行为严重的情况下,强制申报机制更有优势。并购救济、两阶段审查等并购审查制度的引入会降低审查成本,增强并购申报机制的效率。中国当前仍是发展中国家,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市场集中度不高,并购的反竞争性危害不大;反垄断法实施不久,反垄断机构执法经验偏少,执法能力有待增强;当前的很多相关制度不太完备,决定了反垄断机构调查取证困难,审查成本高;特别是在政府着力提升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产业政策还在经济中发挥较大作用,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政府事后纵容行为不可避免。本文的理论分析表明,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强制申报机制是符合中国当前国情的。同时,本文的分析表明自愿申报机制更适合小规模并购,企业申报成本的增加会降低自愿机制的效率。这为商务部出台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实行的门槛以下并购白愿申报机制且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在审查期暂停并购交易的规定提供了理论支持。
企业并购 强制申报机制 自愿申报机制 运营管理 竞争环境
彭树宏
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418-426
2010-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