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客观义务的履行
检察官客观义务已被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以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所确认.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检察官法》中虽未作为正式的名词出现,但上述法律对检察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法治精神已经蕴含上述法律条文中.而公诉人是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就刑事诉讼程序和内容而言,在履行检察官客观义务方面体现的更为全面和充分.因此,有必要对公诉人履行客观义务状况进行检讨,以期发挥公诉工作在追诉犯罪,维护国家、社会以及被害人利益的职能作用同时,更好地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本文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公诉人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要求出发,对当前影响公诉人客观义务履行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和讨论,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和建议,要更新公诉人执法理念,提高公诉人自身修养,强化公诉人的双重角色定位,确立证据展示制度,强化辩护人权利行使及律师执业保障,改革、完善影响公诉人客观义务履行的一些制度,建立违反客观义务惩罚制裁机制。
检察官 刑事诉讼 公诉人 客观义务
张永会 徐丽莉
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检察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43-151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