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有关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威胁、引诱、欺骗所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但应与侦查策略区分,对于程序违法的言词证据,应当区别对待.排除实物证据,应根据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证据的客观性是否受影响,综合考虑.实务中”排除”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基本可以作等同理解.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必须主动排除非法证据.
检察机关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法律程序 司法适用
王振峰 戚进松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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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39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