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证证据的审查判断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所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在所适用的时间、空间范围内,赋予有关主体行使其权利或责令有关主体履行义务的作用力.公证机构在网络上提供服务只是改变了公证业务范围的服务环境与服务方式,其公证服务的内涵并未改变,由此出具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在总体上应与传统公证机构提供的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相同。首先,在执行效力方面,网络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电子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次,在法律行为的生效效力方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或依当事人约定,必须经网络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网络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最后,在证明效力方面,当公证书作为证据使用时,传统公证书与网络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应有所不同。
公证机关 网络公证证据 法律效力 审查判断工作
郭欣阳
国家检察官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60-266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