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的主动行使与客观行使
检察权主动行使是指检察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必须积极出击,主动行使.客观行使是指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应遵循客观公正义务。检察权必须主动行使。检察机关是一个主动性很强的机关,决不能像法院那样等案上,或为确保客观中立而与普通社会大众保持一定的距离。它必须主动出击,主动找案件,主动挖线索,主动去监督,主动追诉犯罪。在保证检察权主动行使的同时,必须要保证检察权客观公正行使,体现为检察官自身的当事人主义倾向,产生于检察一体化的上命下从的指令、现行的检察机关人事、经费管理体制和对检察官的考核评价机制上。
检察权 主动行使 客观行使 司法公正
朱仁政 姜田龙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67-270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