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落实与完善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即”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简称.它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体制中”东方经验”——审判委员会机制的内容与特色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监督制度的实践方式或措施之一,还是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特别是诉讼监督职能的法定途径或手段之一.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精神,应采取宪法、“两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一个不能少”的高位阶、全方位立法模式。提出了列席的目的和任务,列席人员的范围、地位、权利和义务,列席案件的范围,列席的程序,监督方式,违反列席规定的责任的落实与完善。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诉讼监督 司法实践 立法模式
薛伟宏 徐莹
国家检察官学院图书馆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76-381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