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在中国的现行法治环境下,笔者认为,对刑事和解的概念和模式进行设计,都应当融人中国的现实语境,并力求直观、全面的揭示出刑事和解的基本结构,即刑事和解各个主体之间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因此,刑事和解的概念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刑事和解运行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出于自愿,在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的参与下,就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权益达成和解,并就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承担达成谅解;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做出是否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在中国实行刑事和解,由于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的探索处于自发状态。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通过立法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已显得越来越迫切。
刑事和解制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体系构建 司法公正
叶祖怀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193-204
2010-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