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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IPR)与跨国企业(MNEs)进入方式选择--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

本文通过1960-1990年(期间平均)、1995年、2000年、2005年的IPR数据,结合1990-2008年间的FDI、进口、许可生产费用支付,以及一些控制变量,如关税水平、经济自由度变量、合约执行效率变量的跨国数据,考察了东道国增强IPR保护对MNEs跨国活动(出口、FDI或许可生产)的影响。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从IPR与国家收入的统计特征来看,IPR与国家收入具有非线性关系,整体上,高收人国家的IPR保护水平相对较高,其次为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但同一收入水平的国家中IPR保护水平不一,有些国家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但其IPR保护程度要明显低于收入较低的国家。这表明,收入水平并不是决定IPR保护水平的唯一变量。第二,IPR保护对各种跨国活动的作用是正的,表明增强IPR保护都有利于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输出,不管选择哪种方式。第三,各类跨国活动的影响因素是不一样的,许可生产对契约的执行效率较为敏感,而FDI对商业的自由度以及契约执行效率均比较敏感。实证表明,关税水平对跨国活动的作用不显著,且没有发现基于关税调整而产生的许可生产及FDI对进口的替代。第四,IPR在模仿能力较强的国家具有更明显的效果,用制造业高新技术出口比例以及收入水平来替代模仿水平,得到的结论较为稳健。第五,将以上回归式对高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低收入国家分别回归,发现IPR及其他控制变量在不同收入国家中的效果具有异质性,IPR在高收入国家级中,作用更加明显,一些规模变量,如人口、人均国民收入是中等收入国家吸引MNEs经济活动的主要力量,而以上变量对低收入国家的回归均不显著。第六,IPR对各种跨国活动的相对作用是明显的,如增强的IPR会显著地削弱MNEs进行区域化所面临的模仿威胁,会促进企业的FDI与许可生产,而FDI对东道国IPR的敏感性介于许可生产与贸易之间。以上结论对于澄清主要分歧具有一定的理论实证意义。与此同时,主要政策含义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改善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强跨国企业的合作动力。尤其是会增强跨国企业对东道国企业的许可生产方式和直接投资方式的选择。

跨国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市场进入方式 国际竞争

黄桂田 尹志锋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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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第24次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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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