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权法中的国家义务
人权不是关于国家或政府的人权,而是关于人的生命、人的尊严等权利。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义务,不仅是一种政治道德的要求,同时也是一种约束一切国家权力的规范的要求,是一种法律的义务,在整个宪法规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最高法律效力。国家义务因人权而产生,也因人权而存在,国家义务是人权的根本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关系到许多因素,但主要是由国家进行保障’。国家是人权实现的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国家义务在人权既对抗又合作中,不断把人权保障提升到更高水平。国家义务,从类型来说,主要有道德义务、法定义务和国际义务。国家应适时“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这是人权在现实中得到实现的国家义务。国家如何实现人权形态的相互转化,真正尽到道德、法定及国际三个层面的义务,则是检视国家合法性价值所在。从国家义务主体与人权主体模型构造来看,揭示了公权力在履行国家义务时,既有人权保障,也有侵犯人权的两面性。这是人权的悖论。在我国,公权力国家义务观念单薄,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在制度和实践层面上如何落实与履行国家义务,则是人权实现的关键所在。
人权法 国家义务 权利保障
刘志强
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26-236
2010-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