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性群体事件的刑法规制障碍及对策研究
因少部分人的教唆行为而引致众多不明真相者受骗参与的教唆性群体事件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作为事件的领导者、组织者及一定条件下的积极参与者,在事件本身已具相当危害的情况下,教唆者的教唆行为无可置疑的具有刑事可罚性.但是,在对此类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为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深化,政府部门往往对事件中的教唆行为避重就轻,这种否认教唆性群体事件存在的即时性解决策略,直接影响到对教唆者责任尤其是刑责的及时追究,对刑法功能在群体性事件解决中的充分发挥起到了障碍作用;就刑法本身而言,在教唆者与被教唆者的关系问题上也存在偏颇性认识,承认教唆犯的独立构成性地位不仅是理论逻辑上的必然结果,也有利于教唆性群体性事件中行为主体罪责均衡的实现.同时,对伴生于教唆行为的其他犯罪,应坚持通识层面上的罪数形态理论中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审慎进行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
教唆性群体事件 刑法规制 社会秩序 罪数形态理论
李凤梅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110034
国内会议
沈阳
中文
1163-1165
2010-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