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以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为中心
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集体化完成后,党对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一方面,通过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的规模和下放基本核算单位,克服不同集体经济和不同生产组织之间的平均主义;另一方面,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农业生产组织内部贯彻落实按劳分配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克服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平均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特别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相对稳定的时期,中国的农业还是获得了缓慢的增长,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工业化推进和人口增长的基本需求。 实践表明,由于农业是野外作业、手工操作、周期性长,所以农业生产要“包”,不“包”责任制就建立不起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最早是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内寻找到突破口的,是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同时驱动的,而且是计划经济时期对农村公有制实现形式长期探索的结果。
农业经济史 农村公有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 计划经济时期
李文
当代中国研究所
国内会议
广州
中文
277-286
201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