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荐证人的连带责任--以《食品安全法》第55条为中心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的广告荐证人是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人.认定广告荐证人要视其是否增强了消费者的信赖,对消费者的购买意识施加了较大的影响.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广告荐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共同侵权,在这种规定下,广告荐证人可能因为自己较小的过失而承担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故意而本应承担的较大的赔偿份额.这也是《食品安全法》中一般性地规定广告荐证人连带责任的不合理之处.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美国侵权法的规定,限制连带责任适用于过错较小的被告,实现过错较小的加害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食品安全法 广告荐证人 连带责任 立法完善
张亚男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0年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暨2010年全国广告学术研讨会
长沙
中文
300-307
2010-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