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在量刑程序改革已经取得进展的背景下,刑事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能再仅限于定罪活动,应将量刑事实的证明问题纳入视野、加以规范.量刑事实的证明活动在多个方面有着独特之处,其中尤以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为甚.在量刑事实的证明活动中,检察机关对量刑事实负有证明责任、审判机关对量刑事实负有一定证明职责、被告人和被害人享有证明量刑事实的权利;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罪重量刑事实和情节的认定应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罪轻量刑事实和情节的认定应采用优势证据标准.

检察机关 量刑事实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余茂玉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

国内会议

第二届当代刑事司法论坛

贵阳

中文

230-237

2010-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