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新防污条例下各方在船舶防污染应急方面的职责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3月1日生效,该条例的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我国船舶防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有重大意义.本文就该条例生效后,政府、企业等各方在船舶防污染应急方面在不同阶段、不同方面、不同层级的职责进行讨论,以便帮助读者理清思路,更好的实施该条例.
海洋环境法 船舶污染 应急管理 环境保护
何世军
海南海事局危防处,海口市,570311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9-44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