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大学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合宪性审查标准问题研究

改革措施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教育公平,由于不是对考生受教育机会平等权侵害程度最低的最佳措施,仍然遭到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对。目的平等和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相关性,并不能通过宪法平等原则的审查。本文主要研究了如何在众多可行的措施中选择对考生受教育权和平等权侵害程度最低的措施,目前最可行的做法是将所有有关大学招生制度改革的信息公开并将有关改革的方案公开,让社会公众参与。大学招生制度改革涉及到千万考生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理应当交给社会公众来评议,不应该由极少数人在办公室内来决定考生的命运。

大学招生制度 受教育平等权 宪法监督 司法审查

杨世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大学招生与宪法平等:中国问题与国际经验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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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65

2010-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