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走向更平等的招生考试制度--中国大学招生指标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高等教育平等不仅是一项宪法要求,而且需要有效的宪法制度保障才能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招生考试改革是经济改革的延续。作为计划体制的一部分,中国高等教育原先采取了“统分统招”的高度计划模式;自从改革开放恢复高考之后,高考改革也和中央放权的市场改革类似,大学招生和考试权力逐渐从中央下放到地方。但是在这个领域,中央恰恰下放了某些不该下放的权力。就和经济管制权的下放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一样,招生考试权力的下放也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使外地考生失去了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而且使各地高校处于难以摆脱的地方保护“囚徒困境”。要超越高等教育歧视的“囚徒困境”、保护各地考生的平等权利,只有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录取标准。中央应充分履行其应尽的宪法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统一试题和录取标准禁止高校实施地方歧视,为各地考生保证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只有保证大学招生考试过程的统一、平等和公正,才能实现高等教育机会的基本平等。

高等学校 招生考试制度 受教育权 合宪性分析

张千帆

国内会议

大学招生与宪法平等:中国问题与国际经验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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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28

2010-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