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德国高校招生政策中的宪法问题--对中国高校招生政策的宪法反思

本文研究了在高校招生限额问题上存在的宪法问题,事关招生分配是否应由各州自主规定,即各州在其自身立法权限范围内是否有义务考量它州与此不一致的规定,并尽到由此产生的注意义务,做到与它州规定的协调,进一步而言,这里触及的问题实质是各州在其权限范围内的不一致规定所导致的“联邦多样化”是否与一般平等原则的要求相悖,若有,则在何种范围内或者说在那些事项上州的自主立法权要受“统一性”要求或者说“联邦忠诚”原则的限制,另外一则则是州所规定的“州生优待”是否与基本法第3条第1款的一般平等原则,或者与基本法第3条第3款及33条第1款的特别平等权,亦或者与基本法第12条第1款的自由权规定相违背。就此而言,所触及的问题一方面是州自主权限的宪法界限问题,而并不直接涉及州法本身的合宪性问题,另外一方面则是州法规定本身,即“州生优待”本身的合宪性问题。对于此种区分,即“州权限内部”和“超越州之权限”的基本权利损害联邦宪法法院并未加以关注,而是在属于“州权限内部”的“州生优待”问题上对“超越州之权限”的基本权利损害表达意见。

高等学校 招生政策 宪法 德国

李忠夏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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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生与宪法平等:中国问题与国际经验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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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341

2010-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