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订的《环境振动标准》之己见
本文对GB10070-201《环境振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采样时间间隔、环境振动功能区划等问题提出了看法及建议。在标准7.4.2测量方法中应考虑增加环境振动测量仪器的采样时间间隔设置应不大于0.1s及更小为好。科研单位与环境监测单位联合向有关部门立项,以标准、规范的形式设专题解决。
环境振动 监测系统 采样时间间隔 功能区划
王毅民 王姗妮 冯浩 曹丹 纪小红
黄石环境监测站,湖北 黄石 435003
国内会议
厦门
中文
307-308
2014-12-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