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运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新规定为办案单位解决执法难题一例

本案交通肇事人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或致人重伤均可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第6.1条“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给此类案例的办理提供了依据,结合医院病历资料,根据此条款并依据第5.1条颅脑损伤的相应条款可作出王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办案单位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刑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法医检验工作中,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案例并不少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给法医工作和办案部门的办案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以前虽有过个别案例采取过类似的操作,对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进行伤情鉴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容易引发疑义和纠纷,新鉴定标准在此点上切实地解决了该问题。

交通肇事案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刑事责任

樊新勇 吴建群

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科所 湖南 湘潭 411100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侦大队 湖南 湘潭 4111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432-433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