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本文介绍《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中存在标准范围不够全面,解释不到位,出现遗留问题,检验操作程序规定不够详细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作为基层法医应该及时与上级法医进行沟通,由上一级法医向省、直辖市、自治区法医负责人员进行请示,以便在全省之内鉴定标准及适用是统一的,避免出现矛盾。当然新标准施行仅有六个多月,随着施行时间增加,发现问题可能会更多,这就需要标准的制定者们不断完善,制定相应标准解释,使大家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李金勇
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 浙江 海宁 3144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443-444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