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与暴力两种作案手段同时使用的案例分析3例
笔者对三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作案手法等进行仔细研究后,总结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1、同时使用投毒和暴力两种手段作案的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暴力方式足以致人死亡,而中毒征象往往被掩盖;2、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体格比受害人弱小或相当,对独自一人采用暴力手段杀死受害人没有把握;3、此类案件性质多为感情纠纷或仇恨而泄愤杀人;4、法医在检验尸体过程中必须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尸体上虽有明显的暴力损伤,损伤也足以致人死亡,但如果死者无明显反抗即尸体上没有抵抗伤,那么死者生前被人投毒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案例1和案例3中,受害人尸体上有明显而且很严重的暴力损伤,但其双上肢均无搏斗、抵抗伤痕,法医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如果没有毒物中毒就难以解释上述情况,最终通过毒物检验在死者胃内容及心血中分别检出了三哇仑及毒鼠强,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关键的证据和线索。另外,在尸检中遇有死因不是很确切时,也应想到毒物的存在,如案例2中,两名受害人均有机械性窒息的征象,口鼻部也有损伤痕迹,但法医根据办案经验,发现本案两名死者窒息征象远没有以往案件中窒息死者的征象明显,因此建议做毒物排查。5、投毒和暴力两种手段同时使用的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并不多见,但一旦发生,犯罪分子使用的毒物大多为常见的毒物,如:安眠药、毒鼠强、氰化物等,上述毒物无色、无味,且容易得到,往往为犯罪分子所青睐,一般情况下,只要进行常规毒物排查就可以确定是否有毒物存在,关键是法医在尸检时必须具有这种意识和分析判断能力,这样就能及时发现毒物的存在,为案件侦破赢得宝贵时间或者带来重大转机。
法医学鉴定 毒物检验 暴力方式 犯罪分子
梁希 成静
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湖南 湘潭 4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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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49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