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虑和抑郁障碍自杀医疗纠纷1例
本文介绍了一例由于焦虑和抑郁障碍自杀的医疗纠纷案件,死者家属提出医疗损害鉴定要求:医方未尽到高度注意患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医方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经法医鉴定,在没有明确是否有原发病因的情况下,医方将该患者收住院诊治,准备进行相关检查和治疗,按神经内科护理常规执行,并嘱留陪护人员一名,已尽到相应的护理责任,符合护理规范。该患者有焦虑、失眠等症状,同时有厌食、恶心症状,结合患者为中年女性,需排除器质性疾病,入院医嘱也己开具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等相关辅助检查,并予静脉滴注氯硝西浮等对症治疗,医方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因此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焦虑和抑郁障碍自杀案 医疗纠纷 法医学鉴定 因果关系
时波 贺永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 徐州 221003 徐州市医学会 江苏 徐州 221003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458-459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