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法医轻伤鉴定与案件言词证据之间的关系

法医在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时,根据鉴定需要可以调取侦查机关在案件发生询(讯)问的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言词证据作为鉴定活动的参考依据,言词证据与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的关系应该说是非常密切的,在进行法医鉴定过程中案件的言词证据是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的。言词证据导向作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言词证据与损伤的情况相符,言词证据与损伤的情况存在矛盾。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但也要考虑伤害的行为,来判定其主观的恶性程度,轻伤鉴定的结果是女意伤害罪的门槛,是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案件a词证据因素的影响,案件言词证据明确的应当采纳,言词证据存在矛盾的视多人致伤多人、多人亥伤一人情况区分是否采纳,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法医学 轻伤鉴定 言词证据 刑事责任

张通振 李国良 杨峰 孙见

山东省临清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山东 临溥 25260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山东 临清 2526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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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73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