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审级中规定司法鉴定“三鉴终鉴制”
本文介绍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弊端,为转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混乱局面,笔者认为,应实行“三鉴终鉴制”。即在同一审级对同一委托事项,最多只能作三次司法鉴定。为限制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应撤销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对社会鉴定机构应从严管理,进行案件委托限制,鉴定次数限制。
司法鉴定 三鉴终鉴制 证据制度 人民检察院
陈淑芳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 长垣 4534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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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489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