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部位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既然伤者本身有残疾,在此部位的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就有可能和以前的功能障碍联系在一起,损伤是否是加重原残疾的功能障碍还是与原功能障碍无关,或者关联性有多大,将其区分开来是法医鉴定的重要科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对这类案件做了原则上的规定,是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定依据。本文三个案例在法医学鉴定中情况各有不同:案例1.损伤虽在残疾部位,但损伤导致的结果与原发残疾的病理基础无关;案例2.损伤导致的结果和残疾的原发病理病变共同作用;案例3.功能的丧失只是由原发性的病理基础绩效加重导致,而非损伤所致。
残疾部位损伤 法医学鉴定 病理机制 损伤参与度
黄绍葵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法医室 江苏 南京 210028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535-536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