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颈部跨部位创口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2例

对颈部跨部位创口,在旧《标准》中没有明确具体条款。如案例1:创口单条跨区8.5cm,根据五十一条,即8.5cm+3.5cm< 15cm,评定结果为轻微伤;部分地区有按影响因子进行评定,即4.5/8+4/5>1,评定结果为轻伤。案例2:颈部创口长7cm,根据十七条直接评定为轻伤而使用《新标准》,案例1.2以附则6.17比照5.11.3b条,即8.5cm+3.5cm<15cm,4cm+3cm<15cm评定结果均为轻微伤。部分地区资质较高司法鉴定人及学科带头人在《新标准》实施后,提出在实际检案实践中以颈部跨区创口相对应条款予以评定。则案例1,比照5.1.4a条,即4.5cm+4cm>8cm案例2,比照5.5.4a条,即4cm+3cm>5cm,案例1和案例2均评定为轻伤二级。笔者建议在鉴定颈部皮肤创口时,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对于单纯的颈部创口依据《新标准》的专门性条款(5. 5. 3a条、5. 5. 4a条)进行评定。第二,对于颈部跨部位的单条创口,参照与其跨部位相对应条款进行损伤程度评定。第三,对于颈部涉及多部位的多条创口,必须遵循附则6.17的规定进行评定。

颈部跨部位创口 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 司法实践

石聿树 徐宏发 饶福生

通山九宫法医司法鉴定所 湖北 通山 437600 通山县公安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湖北 通山 4376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哈尔滨

中文

555-556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