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笔者认为新标准相对旧标准有其先进之处,具有进步意义,无论从体例、内容还是实际操作上来看,新标准都更加科学、规范。新标准将重伤、轻伤、轻微伤条款全部融合在一个标准之中,上下衔接紧密,体系完整,保证了标准的规范化、体系化。新标准充分借鉴了医学的发展和法医临床实践,将一些易于伪装、鉴定人难以把握的条款去除,对一些重伤条款加入了一些限定性条件。但是通过半年的法医工作实践,发现新标准中部分条款使用“破裂”一词用语不明确,易产生歧义,埋藏了多次鉴定的隐患;某些创口条款欠缺一致性、科学性。针对以上两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对于单独使用“破裂”一词的条款,明确其在标准中的含义(完全破裂还是不完全破裂,或者二者都包括),对于已经加以限定的,如全层破裂和破裂须手术治疗则无需再解释。2、肢体应使用其本义,取消释义中四肢与躯干的扩大解释,对于肢体与体表条款逻辑冲突问题,应按照法律中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实际检案中仅有肢体创口或瘢痕的,只能使用5.9条款,不能使用5.11条款。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立法完善 司法实践
张阿众 王建军 王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天津 300222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 天津 宁河 30150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技术处 天津 30021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575-576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