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进一步完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思考

案例1的鉴定难点在于头部外伤后是否能确证伴有神经症状以及肺部挫伤如何鉴定的问题。本案中由于伤者体表损伤面积并未达到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如果无法确定神经症状的存在,伤者的损伤程度尚未达到轻微伤鉴定标准,笔者认为这是有失公允的,也不符合规范性附录A提到的轻微伤的定义,甚至有悖法理。本案无论鉴定结论如何,很容易引起重新鉴定和当事人的上访,法医解释工作也比较被动,这是《标准》需要完善、改进的方面。案例2的鉴定结论基本明确,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无神经体征应定为轻伤二级,但《标准》中仅规定了重度智能减退的损伤程度级别,对于中度(含)以下的智能减退并未规定,本案中伤者虽遗留的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为轻度损害,而中度智能减退对于一名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因为本次外伤已经影响了伤者的前途及命运,如果治疗效果欠佳,不排除逐渐发展为痴呆综合征,甚至人格改变,后果是相当严重的,这显然不能让当事人和家属信服,笔者认为如果能将中度(含)以下的智能减退纳入《标准》,即使重新鉴定和上访,法医鉴定也能做到有法可依。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案例分析 司法实践

丁一训

江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广东 江门 5290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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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86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