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本文简要阐述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践中存在的《标准》无文号,无发布日期、施行日期,溯及力问题未作规定;部分条款内容重复;颈部,项部,四肢,躯干概念混淆,标准前后冲突;多处损伤的鉴定规定不够详细等问题。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释义权威性 立法完善
彭明琪 陈华锋 范宏亮
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 江苏 阜宁 224400 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刑科所 江苏 盐城 224002 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 江苏 滨海 2245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592-593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