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自配中药剂外用致人死亡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

尸体检验示死者颈部、双下肢多处见局部表皮剥脱样皮损,无皮下肌肉出血。咽喉部稍水肿,心包腔见50ml血性液体,胃内见260m1咖啡色液体,无特殊气味。常规毒物检验无异常,病理检验示咽部粘膜下淤血、水肿,局部可见散在嗜酸性粒细胞浸润,多脏器血管腔内白细胞比例升高、中性粒细胞浸润,心血内IgE升高,鉴定认为其多脏器感染基础上过敏性休克死亡。本案中,由于死者自身有免疫性的基础疾病,同时又有非法行医用药的过程,虽在尸体体验中发现有过敏性休克的征象,如咽喉部水肿、心血IgE的异常等。但有研究发现银屑病的部分患者血清IgE水平高于正常人,故其过敏表现不能排除自身基础疾病经感染诱发加重引起。由于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回答、解决上述问题,该案最终未能以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定案。

尸体检验 技术性证据 中药制剂 非法行医

谢洪彪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江苏 淮安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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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