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思考

笔者介绍新《标准》广度上具有全面性,几乎涵盖了法医在多年检案实践中曾遇到的情形,在层次上具有科学性,在度量上具有可操作性,在摒弃争议上具有规避风险性。

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实践 风险规避

董曦哲 凌静 王云国 王季中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江苏 连云港 222002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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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622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