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就《新标准》实施以来临床鉴定过程中遇到的部分条款使用“显著”、“明显”等表述,造成不同的鉴定人对其理解不一致,同一部位损伤在不同医院检查得出不同的结果,关于气管、食管以及肺、肾等器官的破裂中,有些条款规定器官破裂且须手术治疗时才打到相应等级损伤程度评定,与实际案例不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法医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立法完善 司法实践
甘泉 韦生忠 卢龙武 何毅 石慧元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刑科所 广西 南宁 5300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626-627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