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笔者介绍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5.1.5d中规定: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就这条标准而言,脑脊液漏的持续时间得以量化,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却很难把握,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在受伤后会直接入住医院进行系统的治疗,对于医生而言,脑脊液漏只是颅底骨折的一种症状,医生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不可能将脑脊液漏具体开始的时间及结束的时间在病历中详细描述,这就使鉴定工作者没有依据可言。在《标准》5.6.2g中规定: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就这一条标准而言,肺萎陷的标准得以具体量化,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以上是笔者间鉴定工作中具体遇到几方面的问题,提供给同行讨论或者是参考,以期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应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为鉴定结果的严谨性、客观性、公正性找到更合理的方法。
人体损伤 法医学鉴定 判断标准 立法完善
王保良
河南省临颍县公安局 河南 漯河 4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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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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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41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