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损伤与既往病共存时的损伤程度评定

本案例存在损伤与既往病共存情况,最后定为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为两者兼而有之,依居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处理。本案例在有眼球萎缩、角膜变性钙化的情况下,眼部受到外伤,引起角巩膜裂开,前房积血,最终发展为眼球摘除。如果没有眼球萎缩、角膜变性钙化的情况存在,眼部外伤后左眼睑肿胀,左眼结膜出血,角巩缘裂开,前房积血,经清创缝合等积极治疗,一般不需摘除眼球;由于存在眼球萎缩、角膜变性钙化的情况,当受到轻微外伤时即可发生穿孔或角膜破裂、角巩膜裂开等情况,最终摘除眼球。因此,眼部损伤与眼部疾病为两者兼而有之,即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界限型”因果关系,外伤寄与度为50%,两者为共同作用。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等级,依照4.3、5.2.2d、5.4.4a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眼部损伤 法医学鉴定 既往病史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曾田华 柳峻

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浙江 杭州 310004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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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48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