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刍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称新标准)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在文字规范、涵盖范围等方面均较老标准有了相当大的进步,堪称经典.但”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缺憾总是存在的,笔者总结《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类似条款在文字表述上有差异,有些条款文字表述不够严谨、易生歧义,有些损伤在跨度上脱节,条款重叠,个别条款的客观性值得商榷,且不易操作。
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立法完善
周焕金 孙宏奎
江苏省扬中市公安局 江苏 扬中 212200 江苏省句容市公安局 江苏 句容 2124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653-655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