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脐绕颈分娩方式选择争议的法医学鉴定1例
根据病历资料记载的有关情况,胎儿产前虽有脐带绕颈,但并无行剖腹产的绝对指征,医方行阴道自然分娩尚符合规范。第二产程延长、新生儿窒息等与医方医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与胎儿脐带过长、脐带绕颈有关。患方陈述,医方未告知可以选择剖宫产。讨论认为,鉴于胎儿产前情况,医方存在告知义务履行不足的问题,致使患方丧失了对剖宫产的选择权。本例孕妇虽并无行剖腹产的绝对指征,但应慎重起见,在预见风险的同时应告知患方自然分娩可能出现的风险,由患方选择自然或剖宫产分娩方式。需要说明的是:第二产程延长、新生儿窒息等与某人民医院医疗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存在的问题仅是对分娩方式选择权的告知问题。
胎儿脐绕颈现象 分娩方式 法医学鉴定 因果关系
贾勇 张晓东 杨俊 祁淑英 张理 王建国 闵蓉江
青海省昆仑司法鉴定中心 青海 西宁 810001 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 青海 西宁 810003 青海省心脑血管专科医院 青海 西宁 810003 青海省人民医院 青海 西宁 810006 青海省水利厅医务室 青海 西宁 8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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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673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