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笔者介绍《新标准》与旧标准缺乏相互衔接,《新标准》部分条款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存在歧义,不同部门编写的《新标准》释义相互冲突,并且某些条款可操作性差,亟待进一步完善。
法医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
谭超
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 河南 新乡 453000
国内会议
哈尔滨
中文
680-682
2014-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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